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我省2021年印发的《2021年甘肃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和《甘肃省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2026年到期,为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定,更好发挥地方政府债券的政策功能,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印发《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甘肃省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三章,涵盖发行与上市、还本付息和其他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招标方式及中标原则。甘肃省政府债券通过财政部规定的电子招标系统,面向甘肃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承销团成员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确定票面利率或发行价格。首次招标标的为利率,续发行招标标的为债券含息价格。中标募入按照低利率或高价格优先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中标分配以各承销团成员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的有效投标量占该标位总有效投标量的权重进行分配,最小中标单位原则上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二)细化投标限定。通过补充细化投标标位、投标量及最低承销量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承销团成员投标规范性。其中投标区间、标位变动幅度、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等技术参数,根据债券期限品种与债券市场情况在当期债券发行通知中规定。
(三)规范债权托管确认与应急流程。招投标工作结束后15分钟内,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发行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期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公司托管。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甘肃省分库;对未按时足额缴付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或发行价格对应参考收益率的2倍折成日息支付违约金。如发行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债券应急投标书》或《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传真至发行场所,委托代为投标或托管债权,并明确了应急投标报告、时间认定、录入前后处理规则、多次投标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为准、逾期应急投标无效,以及发行系统或通讯主干线故障时延长招标时间半小时等安排。
(四)明确分销、上市及手续费安排。甘肃省政府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分销期(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内,中标承销团成员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的行为,分销价格由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甘肃省政府债券于上市日(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甘肃省财政厅按发行面额和发行手续费费率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当期债券发行通知中规定。
(五)细化还本付息要求。甘肃省政府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7年期以下(含7年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以上(含10年期)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本金偿还采取到期偿还、提前偿还、分期偿还等方式。国债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三、政策意义
《通知》印发后,将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债券发行管理,确保债券资金发行、中标、兑付、还本付息等各流程更加安全高效,更好发挥债券资金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等方面的作用。
原文: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甘肃省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