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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甘肃省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22 作者: 来源: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做好甘肃省政府债券发行、兑付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与上市

甘肃省财政厅统筹财政收支、库款管理等,结合资金需求科学安排甘肃省政府债券发行节奏,根据项目期限、融资成本、到期债务分布、投资者需求、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债券期限结构。

(一)招标方式

甘肃省政府债券通过财政部规定的电子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面向甘肃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确定票面利率或发行价格。首次招标标的为利率,续发行招标标的为债券含息价格。标的为利率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甘肃省政府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标的为债券含息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甘肃省政府债券发行价格,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发行价格承销。

(二)投标限定

1.投标标位。投标区间、标位变动幅度、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等技术参数,根据债券期限品种与债券市场情况在当期债券发行通知中规定。为推进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市场化水平,条件具备时可以参考地方债收益率曲线合理设定投标标位区间,具体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规定。

2.投标量。银行类主承销商,最低投标量为当期债券招标额的10%;券商类主承销商,最低投标量为当期债券招标额的5%。银行类一般承销商,最低投标量为当期债券招标额的2%;券商类一般承销商,最低投标量为当期债券招标额的1%。单个承销商每期债券最高投标量无比例限制。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量为0.1亿元,如单期债券发行量过于零碎,经与承销团成员沟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并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公布;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量为当期债券招标额的35%。单一投标量变动幅度为最低投标限额的整数倍。

3.最低承销量。主承销商:银行类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量为当期债券招标额的8%;券商类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量为当期累计招标额的1.5%。

一般承销商:银行类一般承销商,最低承销量为当年累计招标额的1%;券商类一般承销商,最低承销量为当年累计招标额的0.15%。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中标原则

1.中标募入顺序。全场投标量大于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或高价格优先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投标量小于或等于招标额,按照实际投标量全额募入。

2.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的有效投标量占该标位总有效投标量的权重进行分配。最小中标单位原则上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应急流程

如发行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或《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发行场所,委托发行场所代为投标或托管债权。

1.承销团成员如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应及时通过拨打招标室电话向甘肃省财政厅招标人员报告。

2.应急投标时间以发行场所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甘肃省政府债券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甘肃省政府债券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3.应急投标书或应急申请书录入发行系统后,申请应急的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发行系统投标或债权托管。应急投标书或应急申请书录入发行系统前,该承销团成员仍可通过发行系统投标或债权托管。

4.如承销团成员既通过发行系统投标(或债权托管),又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或债权托管)为准;如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发行系统投标(或债权托管)的内容一致,不做应急处理。

5.除甘肃省财政厅通知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外,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应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6.支持部门确认招标时间内发行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甘肃省财政厅发行人员将使用专用固定电话或委托支持部门通知经报备的承销团成员联系人,延长招标时间半小时用于应急投标。

(五)债权托管和确认

1.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15分钟内,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发行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期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公司托管。

2.券种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承销团成员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3.甘肃省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甘肃省分库。甘肃省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招标日后第2个工作日),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国债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公司将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当日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4.若甘肃省财政厅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公司。对涉及证券公司登记的部分,国债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国债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甘肃省财政厅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公司处理。国债公司若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5.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付甘肃省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利率招标)或发行价格对应的参考收益率(价格招标)的2倍折成日息向甘肃省财政厅支付违约金。

(六)分销

甘肃省政府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甘肃省政府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1.分销方式。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

2.分销对象。甘肃省政府债券分销对象为在国债公司开立债券账户以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甘肃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甘肃省政府债券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3.分销价格。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七)债券上市

甘肃省政府债券于上市日(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八)发行手续费

甘肃省财政厅按发行面额和发行手续费费率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当期债券发行通知中规定。

二、还本付息

甘肃省政府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7年期以下(含7年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以上(含10年期)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本金偿还采取到期偿还、提前偿还、分期偿还等方式。

在发行人资金按时、足额到账情况下,国债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三、其他

(一)为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由甘肃省财政厅担任,监督员由非财政部门派员担任。

(二)甘肃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甘肃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做好甘肃省政府债券发行前信息披露、发行结果及还本付息、跟踪评级等存续期信息披露工作。

(三)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或者规定的内容与当期甘肃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不一致的,以当期甘肃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甘肃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甘财库〔2018〕30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甘肃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甘财库〔2019〕20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甘肃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甘财库〔2021〕9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甘肃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甘财库〔2017〕12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甘肃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甘财库〔2018〕29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甘财库〔2019〕19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甘肃省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甘财库〔20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

2.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附件1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

业务凭单号:A01

 :

由于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或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北京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客户端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     (债券名称)发行应急投标书。我单位承诺:本应急投标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与系统投标同等效力,我单位自愿承担应急投标所产生的风险。

投标方名称:                                                 

自营托管账号: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债券代码:【要素2】

 

投标标位(%或元/百元面值)

投标量(亿元)

标位1【要素3】


投标量【要素4】


标位2


投标量


标位3


投标量


标位4


投标量


标位5


投标量


标位6


投标量


合计


(注:标位不够可自行添加)

 

电子密押:                                (16位数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注意事项:

 

1.应急投标书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投标书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4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投标书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要素2-4按应急投标书所填内容顺序输入密押器,输入内容与应急投标书填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3.具体招标室电话以公告当日为准。


附件2

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业务凭单号:A02

由于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或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北京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客户端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      (债券名称)发行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我单位承诺:本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与系统投标同等效力,我单位自愿承担应急投标所产生风险。

 

投标方名称:                                          

自营托管账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要素1】

债券代码:【要素2】

 

托管机构

债权托管面额(亿元)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要素3】


证券登记公司(上海)


证券登记公司(深圳)


合计【要素4】


 

电子密押:                                (16位数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注意事项:

 

1.应急申请书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申请书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4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申请书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要素2-4按应急申请书所填内容顺序输入密押器,输入内容与应急申请书填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3.具体招标室电话以公告当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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