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管理,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省税务局对《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财税〔2020〕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管理办法》修订4年以来,在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恢复森林植被,推动森林综合治理能力提升,巩固森林生态保护质量和成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深入,对森林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不断强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已与新时代、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亟需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征收部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税务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经省草原局核定,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由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草主管部门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二)缴库级次进行了调整。按照《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的通知》(甘财税〔2022〕13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三)取消了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规定,将《管理办法》中“专项用于”、“用于”修改为“主要用于”。同时,按照《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3〕93号)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管理,由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作为规范性文件单独制定印发。因此,仅简单明确森林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林草主管部门组织的草原植被恢复植树造林、森林植被恢复等,删除了原先使用管理的具体内容。
(四)对临时使用重点林区以外的林地不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取消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收费事项。因此,将《管理办法》中的第五条第(二)、(三)、(四)、(五)项取消,对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的林地项目不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增加了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内容。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征收森科植被恢复费问题的复函》和《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一批34项林业行政许可内容)》第六项规定,增加了“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内容。
其他与现行政策不相适应的条款也进行了相应修订。
相关链接: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