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税〔2024〕8号
各市(州)财政局、林草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农林税水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农林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兰州新区税务局,甘肃矿区税务局:
为强化森林资源生态保护,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我们对《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财税〔2020〕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4年10月17日
附件
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动大规模国土绿化进程,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切实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第二章 征 收
第三条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四条 占用除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外的林地,由省林草主管部门核定,临时使用重点林区以外的林地不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五)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经省林草局核定,缴纳义务人在开具缴费通知单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属地税务部门缴纳费款,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第七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草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第八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林草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森林植被恢复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多收、减收、免收、缓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或上级林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税〔2020〕6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