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管理,强化草原资源保护,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省税务局对《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财税〔202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 调整了审核审批部门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核定部门由各级林草部门调整为按照征用或临时占用草原的情形区分为省级林草部门和县级以上林草部门。根据《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草原植被恢复费经省林草局核定;对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按照审核审批权限,经林草主管部门核定。因此,将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审核部门,由原先的“经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核定”,修改调整为“草原植被恢复费由省林草局核定,……;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根据《甘肃省草原条例》规定的审核审批权限,经林草主管部门核定,…”。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由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
二、 取消了使用管理具体条款
按照《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3〕93号)规定,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管理,由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作为规范性文件单独制定印发。因此,在《管理办法》中,仅简单明确草原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林草主管部门组织的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等支出,删除了原先具体使用管理和资金绩效管理的内容。
相关链接: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