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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2-24 作者: 来源:甘肃省财政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部署,经报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于2024年12月20日联合印发《关于甘肃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2024〕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完善绿色税制”。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三中全会召开后中央层面部署开展的第一项税收改革任务。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于2024年10月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根据《办法》规定,《通知》紧紧围绕授权事项,统筹考虑我省水资源禀赋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科学合理设置我省水资源税的税目、税额,差别化设置征税标准,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的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助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

一是税目设置。按征税对象不同,设置地表水、地下水两个税目;每个税目下均设“取用水行业”和“特殊取用水”两个子项。其中:取用水行业设置城镇公共供水、农业生产(超规定限额)、特种取用水和其他行业4个子目,其他行业分为石油生产和非石油生产;特殊取用水设置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水源热泵、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地表水)、水力发电(地表水)和疏干排水(地下水)共5个子目。

二是税额标准。《办法》规定我省地表水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为0.2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为0.5元/立方米。据此,我省按照取用地下水、特种取用水、超许可水量从高确定税额和税费平移等原则,以及我省最低平均税额水平规定,确定了我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

1.取用水行业。城镇公共供水和其他行业中的石油生产两个子目具体适用税额,除城镇公共供水取用地下水税额标准提高0.05元/立方米,基本平移现行水资源费额标准确定;考虑《办法》规定农业生产用水仅对超规定限额部分征税,且现行费额标准过低、征收成本高,将其适用税额适当提高,按现行水资源费提高2倍确定;对特种取用水从高按现行水资源费提高5倍确定;其他行业中非石油生产实际取用水量占比最高,其税额标准按《办法》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水平确定。

2.特殊取用水。对农村人口生活用水集中式饮水工程从低平移现行水资源费额标准确定;对水力发电企业、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按平移现行水资源费额标准确定;对疏干排水回收利用的按平移现行水资源费额标准确定,对非回收利用的提高税额标准(体现回收利用从低确定原则);对水源热泵使用者从低平移现行水资源费额标准确定。

(二)关于水资源税的减免情形

为减轻农业生产用水、农村生活用水负担,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知》对超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地表水、除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年取水许可水量超100万立方米外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和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三)关于其他授权事项

一是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相关规定,到2025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和《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以及《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明确,漏损率评价指标为8%-12%,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管网漏损率城市低于其他城镇,河西地区低于其他地区,将我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区分城市和其他城镇设置两档,城市为9%,其他城镇为12%。

二是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的具体计征方式。按照平移原则确定计征方式,我省对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继续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继续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三是核定水量的其他方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不能准确计量全部取(排)水量的”等六种情形的,可以按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报纳税。结合我省实际,根据对部分采矿疏干排水以及石油开采取排水属于本条规定情形的,按吨矿产品核定取排水量进行折算后,按照矿产品开采量征收水资源税。

(四)关于执行时间以及新旧政策衔接

《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我省《通知》与《办法》同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民勤县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批复》(甘价商〔2008〕167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敦煌市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有关意见的函》(甘发改商价〔2014〕1668号)同时废止。


《关于甘肃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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