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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共甘肃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07 作者: 来源:甘肃省财政厅

兰州市委金融办,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各金融监管分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农林水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草主管部门,各直属金融监管支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切实维护农业保险市场秩序,优化农业保险市场布局,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 号)《甘肃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甘财金〔2022〕24 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甘肃银保监局甘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甘财金〔2021〕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甘肃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共甘肃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     

2024年12月20日                                 



甘肃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遴选工作,优化农业保险市场布局,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农业保险市场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 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 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 号)和《甘肃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甘财金〔2022〕2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政策性农业保险,即各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包括中央财政补贴品种、省级财政补贴品种、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品种。

二、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遴选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竞争、依法合规、择优选用、公开透明,突出以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为导向,依法依规通过公开遴选确定资质能力和服务水平优良的承保机构。

(二)平稳发展、适度竞争。以维持农业保险市场平稳运行、助推承保机构稳健经营发展为目标,在确保市场规范有序的基础上,鼓励保险机构适度、合理竞争,引导保险机构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层服务网络,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逐步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三)鼓励创新、绩效引导。鼓励支持承保机构研发创新保险产品,探索与各类金融工具联动,更好满足农户投保需求。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体系作用,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树立激励约束、奖优罚劣的鲜明导向,促进承保机构积极提升服务质量和经营能力。

三、主要内容

(一)遴选主体。省级委托地市级政府相关部门遴选承保机构,市(州)财政或农业农村等部门是遴选人,负责牵头组织林草等相关部门统筹做好辖区内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省级单位承保机构遴选由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原则上遴选人要自行遴选承保机构,确需委托代理机构遴选的,由委托部门自行支付代理费用,不得转嫁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中列支代理费用。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二)资格条件。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各项要求;

2.须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甘肃监管局公布的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目录中;

3.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4.省级分公司设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5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核损理赔和风险管理能力,具备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5.信息化建设满足业务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6.承保机构总公司已与中国农再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

7.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内控管理良好,近两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且其上级中心支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标包划分。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和省级单位承保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单独遴选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承保机构的县级行政区域,确需超过3家的不得超过5家,且中央品种和省级品种承保机构数量不超过3家。各县区自主划分推荐标包,分包数量与拟选承保机构数量相同,由市州遴选人统筹设置标包;省级单位自主划分推荐标包,分包数量与拟选承保机构数量相同,由主管部门统筹设置标包;按照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评审得分排名顺序确定标包优先选择权。不得接受承保机构联合体参加招标,同一市(州)、部门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承保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同一乡镇全部业务应组合在同一个标包内,不同标包的农业生产条件、风险状况应尽量保持平衡。同一标包内的乡镇地理位置应尽量相邻。

(四)服务期限。承保机构要保持相对稳定,一经确定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服务期内,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中标机构在该区域剩余服务期限内的农业保险承办资格,取消资格后该经办机构负责的业务按照公开遴选时确定的承保机构排序依次替补,服务期限为原中标承保机构的剩余服务期限:

1.被各级财政、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处罚停止农业保险补贴或金融监管部门处罚停止农业保险业务的;

2.承保机构及其负责人因农业保险严重违规被移送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并受到处理的;

3.中标机构取得区域内的承办资格后因自身经营能力不足或其他原因转包未中标及已中标承保机构的;

4.夸大自身经营服务能力,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且无能力经办农业保险的。

四、遴选程序

采取公开遴选方式,具体方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有关方式确定。

(一)发布公告。遴选人在甘肃公共交易平台或市级公共交易平台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应当以甘肃公共交易平台或市级公共交易平台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评审标准。评审按百分制计分,其中90分为服务能力、服务业绩、 管理水平考评(具体指标详见附件),10分为各地自主设置指标。各地应充分考虑当地农业保险工作的连续性和政策执行的稳定性,从服务能力、合规经营、风险防控能力、农业防灾减损、服务方案、负面清单等方面设置自主指标,不得违反国家公平竞争相关规定,个性指标不得与共性指标重复设置。

(三)组织评审。遴选人可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可从市县财政、农业、林草等相关职能部门专业人员中抽取,其中遴选区域专家不少于1人。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四)评审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名。总分相同的,可按服务能力、服务业绩、 管理水平、招标自主设置指标的得分依次由高到低顺序排名,根据排名先后顺序确定优先选择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承保机构遴选工作具有高度的政策性、复杂性和敏感性,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履责,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遴选工作,确保选出的承保机构符合实际需求,赢得投保人认可。

(二)严格过程管理。各地不得以直接或变相减免财政补贴和农户承担保费作为遴选优惠条件。各地相关部门要做好承保机构变更服务保险衔接工作,协助提供承保理赔必要的农业生产数据信息,督促原承保机构将未结事项和应尽义务妥善履行完毕。遴选工作所需经费不得挤占挪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监督,对发现违反规定的,或工作不到位、成效不明显造成负面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必要时可以暂停遴选工作。遴选人要加强对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情况的调研掌握,对遴选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甘肃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评审标准



《甘肃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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