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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1 作者: 来源: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现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127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为进一步规范州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推动质量强州战略落实,引导并激励广大企业和组织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促进全州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州政府质量奖)是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项,由州政府评审和奖励,授予州内在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管理卓越、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企业和组织,是指在本州注册登记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州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对质量元素的要求及评价条件为评审基本依据,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州政府质量奖分为州政府质量奖和州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2年评审一届,由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每届获奖企业和组织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州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原则上每届共奖励2名获奖组织或个人。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未达到获奖个数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六条 州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满的获奖企业和组织重新进行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称号。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州政府质量奖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七条 州政府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企业、组织、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州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州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奖励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成立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州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州长担任评委会主任。另设二名副主任,分别由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评委会成员由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州政府审批的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承担评委会办公室职责,在评委会的领导下,具体承办和负责处理州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制(修)订州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等文件;

(二)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负责评审人员管理;

(三)通过州政府网站、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以及州内主要媒体,发布开展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

(四)受理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组对申报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组织评审工作;

(五)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委会审议确定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对获奖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州政府质量奖的品牌宣传、经验推广和基础培育工作;

(七)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州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组织: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质量等政策,且在本州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三)高度重视质量提升工作,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州内或省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为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州政府质量奖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以及质量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发布申报公告。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申报甘南州人民政府质量奖项目,批准后由州评委办印发甘南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通知,并发布申报公告。

第十四条 积极鼓励州内文化旅游业、循环农牧业、中藏医药、节能环保产业、畜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科研技术机构,以及成长性强的新兴行业的企业和组织申报州政府质量奖。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 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申报组织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申报个人的所在单位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个人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县市质量强县(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七条 县市质量强县(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成员单位应当对收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县市质量强县(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一并报评委办。


第四章 评审与确定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异议处理、最终审定。

第十九条 材料评审。州评委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和推荐意见是否齐全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通过审查的,形成正式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通过材料评审的,应当书面反馈理由。

第二十条 陈述答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州评委办组织其负责人对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陈述答辩,组织评审组评议打分。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审。对通过陈述答辩的申报组织和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州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的申报个人,由州评委办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价。州评委办根据陈述答辩得分和现场评审得分综合汇总与审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州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候选获奖名单,报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定公示。候选获奖名单经评委会审议后,形成州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征求各副州长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异议处理。对州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州评委办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州评委办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州评委办可以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异议调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进行确认。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符合要求的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继续参加评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州政府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州评委办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最终审定。对列入州政府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和州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州评委办报州政府审定。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甘南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由州政府印发奖励决定,召开奖励大会,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州政府相关部门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科技计划资金投入、技术研发项目补助、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落实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融资需求,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适当地倾斜。

第三十条 对获得甘南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推荐评选州级、省级、国家级表彰。获得州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加省政府质量奖评选。


第六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要不断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的新方法,及时总结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经验,推进质量持续改进。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企业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质量强县(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本行业获奖企业或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推荐单位。每年7月份向州评委办报送自评报告。

第三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得将甘南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奖牌(奖杯)、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五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州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不得伪造、冒用州政府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三十六条 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获奖组织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奖牌、证书,10年内不得参加甘南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三十七条   州评委会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督促指导,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协助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或者协助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依法依规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报请州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和证书,3年内不得参加质量奖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件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或破产倒闭、自行关闭、被强制吊销证照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州纪委监委对甘南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第四十条 参与州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组织或者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对其知晓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四十一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涉及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州评委办依据本办法制(修)订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并报评委会批准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州政发20121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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