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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甘南藏族自治州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0 作者: 来源:甘南州人民政府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 《甘南藏族自治州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藏族自治州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州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和停靠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在建工地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群众通过96119举报投诉电话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六条 对在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市(州)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单位职责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中,应确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二)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行动;

(三)配合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高架桥与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二)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内容;

(三)严格控制已规划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保障社会车辆有序停放、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在设置有消防通道标志的市政道路上停放的机动车辆,依法予以处罚或拖离,并录入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建筑审批通过的有关资料对消防车通道进行认定,原有图纸确实无法提供的,根据建筑现状依据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认定;

(二)对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警示牌式样,并组织实施;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核查、处理;对多次违法停车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和工作制度,确定消防车通道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二)协调辖区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或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对辖区单位、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改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 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居民住宅区道路规划停车位时,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中消防车可通行的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回车场等要求;

(三)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情况巡查、检查,可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在停车场、车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开展消防宣传,依法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隐患举报栏或举报箱;

(五)对违法搭建和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本市场区域的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或堆放货物;

(二)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严格管理市场区域内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等设置,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人为设置路障等行为;

(三)负责车辆停放等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车通行宽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四)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巡查及消防安全教育,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本市场区域内设置停车位时应当预留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宽度;

(二)对市场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严禁经营商户违法越线摆卖和悬挂有碍疏散的物品,严禁货物、包装箱等堵塞消防车通道;

(四)及时清理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法搭建、设置路障等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净宽净高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保持市场内消防车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第十六条 在建工地的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

(二)履行监管职责,施工单位不得违法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作业等,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依据相关协议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依据相关协议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或投诉。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灭火救援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

(三)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第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畅通消防车通道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且按照法定要求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违法设置限高杆、水泥桩等影响消防车正常通行的固定设施。

第十九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依法设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

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依法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依法设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救援机构在灭火救援时,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有权依法予以清理。

第二十一条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应当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立即打开,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物品,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暂时无法通行的,应当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停车场有偿对外开放、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监督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消防车通道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在建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通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当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或回车场;

(二)施工现场内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临时消防车通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地距离不宜小于5米;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三)临时消防车通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不小于15米×15米的回车场或临时救援场地;

(四)临时消防车通道的右侧应当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五)临时消防车通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当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紧急情况时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并同步开展消防安全信用惩戒。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乡镇、农村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停放,是指车辆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行为。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是指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社会车辆、设置限高杆、水泥墩、固定防护栏、违章搭建建(构)筑物等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情形。

(三)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是指栽种高大树木、设置架空管线、架空管廊等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情形。

(四)在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设置障碍物,是指在道路连接处修建墙体、建(构)物、固定分隔设施等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情形。

(五)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设置障碍物,是指在车辆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栅栏、开向车道的窗户,货物装卸口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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