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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12 作者: 来源:甘肃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林草局(林业局),省直管县财政局,各县(市、区)林草局(林业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农林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兰州新区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强化草原资源生态保护,进一步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对《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财综〔20084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410日   

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强化草原资源保护,促进草原植被持续恢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三条 因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征用或使用我省境内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我省境内草原上从事地质勘测、修路、探矿、架设(铺设)管线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但不包括城镇草地。

第四条 全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经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核定,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由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草原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草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林草主管部门落实林长制,组织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监测管理,包括:草原调查规划,人工草地建设,草原植被恢复,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草原生态监测和管护,草种繁育,草原病虫害防治,草原防火,宣传培训和设施设备建设等支出。

第七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15%主要用于省级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监测管理;35%主要用于县(市、区)重点区域异地草原植被恢复和保护,改良治理和人工草地建设等;5%主要用于被占用草原所在市(州)草原调查规划、草原生态监测和管护,宣传培训和设施设备建设等;45%主要用于被占用草原所在县(市、区)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监测管护。

第八条 占用企事业单位管理范围内的草原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50%主要用于被占用草原所在单位的草原植被恢复,50%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按规定使用。

第九条 由省级安排使用的资金采用项目法管理,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审核和入库等工作,项目申报入库时,各级林草、财政部门应提交绩效目标表。进入储备库的项目有效期为2年,实施动态管理。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应优先考虑成熟度高、能尽快形成实物量和有效支出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

第四章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时编报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每年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各级林草、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和调整政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或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重收、多收、减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税务、审计部门或上级林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综〔200843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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