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上救助基金管理的法规、制度。
(二)负责拟订全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四)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依法追偿垫付款。
(五)按规定时限向同级救助基金主管机构和上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委托会计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七)负责对下级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予以公告。
(八)负责组织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在更换之前的财务审计工作。
(九)负责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