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 | 无障碍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会计园地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会计园地
关于开展会计法律法规答题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15 作者: 来源:甘肃省财政厅

财办会〔202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会计法宣传学习与贯彻实施,促进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了解掌握会计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文件,推动有关各方知法于心、守法于行,财政部会计司联合中国会计学会,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报开展会计法律法规答题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组织

  本次活动由财政部会计司主办,中国会计学会,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报协办。

  二、答题规则

  (一)答题时间。

  2024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

  (二)答题途径。

  活动采用网络答题方式进行,参与途径如下:

  一是访问财政部门户网站、财政部会计司子站,进入“会计法律法规答题活动”栏目注册答题。二是访问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网站或关注“i上国会”微信公众号,根据相关提示注册答题。三是访问中国会计学会网站或关注其微信公众号,根据相关提示注册答题。四是关注中国会计报微信公众号,点击底部菜单“会计答题”注册答题。

  参与者注册答题时,须按界面要求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

  (三)出题范围。

  试题的出题范围主要包括: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

  2.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国务院令第72号)、《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

  3.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通过财会字〔1996〕19号文件发布、财政部令第98号文件修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配套指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管理会计基本指引》(财会〔2016〕10号)及应用指引,《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会〔2023〕1号)。

  (四)试题类型。

  试题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三种题型。每份试题共100道题目,满分为100分,其中:单选题60道(每题1分)、多选题20道(每题1分)、判断题20道(每题1分)。题目由答题系统从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

  (五)成绩评定。

  答题不受时间限制,答题完毕后,系统自动评定并即时显示答题成绩。参与者在选择生成成绩单前可多次答题;生成成绩单后将不能再答题,成绩单将以历史最高答题分数作为最终成绩。

  (六)答题奖励。

  答题活动设置202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和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奖励。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奖励:答题成绩在90—100分的,视同完成202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40学分;答题成绩在80—89分的,视同完成202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30学分。需要记录继续教育学分的会计人员,须确保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上已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活动结束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将根据会计人员答题成绩,自动记录继续教育学分。

  2.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奖励:答题成绩在90—100分的,视同完成2025年度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面授培训15个学时;答题成绩在80—89分的,视同完成2025年度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面授培训10个学时。需要记录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须在注册答题界面填写注册会计师编号。活动结束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根据答题成绩对应个人编号,统一记录继续教育学时。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答题活动,动员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积极参与,通过相关媒体和平台加强对网络答题的宣传,切实达到普法效果。

  (二)对活动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性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会计司(邮箱:kjszhc@mof.gov.cn)反映;技术性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电话:021-69760099)咨询反馈,咨询时间为08:00—18:00。

  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财政部会计司。

  四、活动链接

  (一)网站。

  财政部:www.mof.gov.cn

  财政部会计司:kjs.mof.gov.cn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www.nai.edu.cn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www.snai.edu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www.xnai.edu.cn

  中国会计学会:www.asc.net.cn

  (二)微信公众号。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11月4日



下一条: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核查评价相关工作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