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会〔2023〕9号
各市(州)财政局、住建局、工信局、公安局、交通局、水务局、大数据管理局(大数据中心),兰州新区财政局、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农林水务局:
为积极推进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入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面有效实施,财政部、住建部、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政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工作。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统筹组织市政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工作,按职责分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省级各部门安排负责人及联络员各1名,负责部门间协调衔接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严格责任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办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移交手续,有序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入账工作。各记账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并按季度填报工作台账,2023年第2季度起填报,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并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通知》规定将存量市政基础设施纳入政府会计核算。省级各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将下级部门工作台账汇总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并分别于2023年12月31日、2024年4月30日前将本部门各类市政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作总结报省财政厅(会计处),省财政厅汇总上报财政部。
三、强化政策宣传,做好培训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的政策解读和宣传贯彻培训工作。省财政厅、省级各主管部门对市(州)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培训,在2023年4月底前完成培训;市(州)及以下财政部门、各相关部门逐级开展培训,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培训。推动培训工作直达基层,使会计及相关人员及时、全面地掌握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我省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联系人:冉英、魏晓艳
联系电话:0931-8891030、0931-8891032
通讯地址:兰州市东岗西路696号
邮政编码:730000
电子邮箱:267269579@qq.com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附件2.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台账
附件3.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省级单位联络员名单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水利厅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