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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5-02-27 作者: 来源:甘肃省财政厅

一、增值税汇总计算具体指什么?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汇总计算,是指由总机构对总分机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行统一核算,并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确定的方法在各分支机构中进行分配,由总分机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分别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管理过程。

二、甘肃省境内跨县(市、区)经营的总分机构具体由哪个机构核准后,方可进行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

经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核准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纳税人,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同时符合哪些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

除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有规定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分机构均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和统一核算,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实现计算机联网、实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等情况。

(三)总机构能够准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四)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在半数以上县区设有经营机构;跨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含兰州新区)在3个以上市州设有经营机构。

(五)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拟汇总纳税主体合计年度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应为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以下类同);跨地级行政区范围经营的(含兰州新区),拟汇总纳税主体合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应为1亿元以上。免征、简易计税、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占比不高于40%。

(六)自申请增值税汇总核算起前36个月内,总分机构均未发生虚开发票、偷逃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欠缴税款行为;分支机构不为非正常户;纳税信用等级不为D级。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四、实行增值税汇总计算的总分支机构如何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领用增值税发票,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经申请,可由总机构统一领用增值税发票。

总分机构内部之间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开具发票,可统一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凭证。

五、实行增值税汇总计算的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总机构可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并按总分机构当期销售额比例计算分担额,编制《分配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传递各分支机构。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将《分配表》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省税务局汇总相关总机构《分配表》后按季度函告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与市县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办法具体办理。

六、实行增值税汇总计算的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退出汇总计算申报纳税?

实行增值税汇总计算的总分支机构,可以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同级财政,层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取消适用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七、执行期限为什么是一年?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并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制定增值税汇总计算办法相关政策依据等均需要相应调整明确,据此将执行期限确定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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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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