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财政局 甘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印发《甘南州州级强工业行动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工信局:
为加强和规范州级强工业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2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32号),结合《甘肃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建〔2023〕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甘南州州级强工业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州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南州财政局 甘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4日
甘南州州级强工业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州级强工业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2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32号),结合《甘肃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建〔2023〕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中共甘南州委办公室 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强工业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甘南办发〔2022〕16号)要求,州级财政每年设立1000万元强工业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重点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制造强国建设和省、州强工业行动等战略部署,用于支持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支持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支持重点产业链发展,扶持培育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全州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工信局共同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州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按程序拨付预算指标,审核确定有关预算绩效目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州工信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管理,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印发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审核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预算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州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定要求,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加大对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的投入。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奖励、贷款贴息方式。奖励类专项资金的奖励标准每年可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补助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方向:
(一)重大项目补助。用于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项目,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工业互联网建设项目,5G、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两化深度融合应用项目,优秀软件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项目,新能源装备、新材料、先进制造、数据信息等新兴产业项目,全州安全产业水平提升及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等方面。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产业合作。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承接产业转移、招商引资,推动精准招商,开展上门招商;支持特色优势产业、骨干企业及重点产品展会推介和市场推广等。
(三)生产性服务发展能力提升。支持创新能力强的工业设计体系建设、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主体建设、工业文化发展、服务型制造能力提升项目等。
(四)州委、州政府安排的其他需进行补助的特色产业项目。
第七条 奖励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方向:
(一)强工业行动奖励。对年度增速前3名和产值前3名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授予强工业行动进步奖和强工业行动贡献奖,按照排名先后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升规入库。年度升规入库新增企业数与净增企业数一致时,对升规入库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升规入库新增企业数与净增企业数不一致时,对未取得省级奖励的升规入库企业由专项资金按当年省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已取得省级奖励的升规入库企业不再奖励。
新建企业当年升规入库的,在落实省、州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优秀成长型企业。每年从规下工业企业中评选10户优秀成长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和支持企业向“专精特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工业节水型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工业节水型企业以及年度考核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甘肃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国家级绿色产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省级绿色产品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州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每季度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得分前15名的企业(不含直通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沪深主板首发上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北交所首发上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新三板转板上市后,按照上市板块对应奖励额度扣除转板前已支付奖励额度,再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对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州委、州政府安排的其他需进行奖励的重点企业和特色产业项目。
第八条 贷款贴息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方向:
(一)对产业链带动作用明显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项目贷款,按年度贷款利息给予一次性贴息,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金额最高100万元。
(二)对成长性好、发展有潜力的初创型企业实施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贷款,优先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金额最高50万元。
(三)州委、州政府安排的其他需进行贷款贴息的特色产业项目。
第九条 符合支持方向的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在当年一次性予以安排。补助资金应用于与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软件等采购费用,以及与项目相关的设计、检测、评价服务等费用。奖励资金使用方向应与本办法支持方向一致或符合相应省级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贷款贴息类资金应用于偿还该项目银行贷款利息。
第十条 安排重点项目前期费,主要用于强工业行动重大项目前期,州本级规划方案编制及重大项目论证,项目绩效评价,专家评审,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产业人才培训,企业上市前期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每年由州县工信部门推荐备选项目,形成强工业行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州工信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申报的程序、条件、要求等。
第十三条 各县市工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拟支持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乡村振兴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工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县域内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州工信局。
第十五条 州工信局按以下原则进行项目综合审核:
(一)对属于国家和省、州化解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除技术改造、产业链延伸、创新能力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项目外,其它单纯以扩大产能规模等为主要建设内容的新扩建项目,不予支持。
(二)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同一方向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只支持1个项目。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建设内容基本相近的项目,两年内不得重复安排。
(三) 对两年内专项资金支持过的项目,项目单位未按计划开工或出现其它影响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建设的情况,或近两年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对该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当年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四) 同一企业同一年资金安排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当年没有补助类、贷款贴息类资金安排的,且按本办法享受3个及以上奖励的,就高享受其中两种奖励。
(五)当年获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支持且国家、省级明确要求州级补助的项目,可继续予以支持。
(六) 项目综合审核原则上只减不增。
第十六条 项目综合审核后,州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除不以项目建设为主的专项资金外,其他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原则上均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州工信局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后报请州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经州政府审定后,在州工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州工信局会同县市工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是否安排专项资金的意见,报请州政府研究审定。
第二十条 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项目,州工信局下达资金支持计划,州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各县市相关部门及时拨付并监督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经州政府审定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改动。确有必要调整的,由州工信局按程序提出调整意见后报州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州县工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和规程的通知》(甘财绩〔2020〕5号)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及时向州财政局上报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州县工信部门要加强绩效跟踪督查、绩效问责和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优的县市和项目承担单位采取通报表扬、激励、优先支持等方式予以鼓励;对绩效差的县市和项目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教育、约谈、减少支持等方式予以警示。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由州县工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州县工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等工作;对绩效评价、审计、监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州县工信部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可采取核减、停止拨付、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州县工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项目、使用资金,确保项目正常实施,资金使用合规。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必须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财政支持资金专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和用途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不正规票据入账或套取现金。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半年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在项目建成或财政支持资金使用完毕后,应向县市工信部门提交项目完工评价申请,各县市工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完工评价或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并将评价及检查情况报州工信局。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和目标,如出现重大变化(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发生重大调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的,应及时报告县市工信部门,县市工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州工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原因,致使项目不宜或无法继续实施的,由州工信局商州财政局停止拨付资金,已拨付的按原渠道收回。对收回的专项资金,由州工信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州政府审定后,用于支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它项目。
第三十条 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州县工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廉政体系建设,针对专项资金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的监督,针对资金安排额度等重点环节建立随机抽查制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项目受理权限,对州县工信部门因审核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力等原因,造成专项资金被截留、挪用、套取等不良后果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虚报、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承诺不兑现等失信企业或单位,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按相关规定不得申报安排项目。
第三十四条 州县工信、财政部门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对违规审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