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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制度
发布日期:2017-03-04 作者: 来源:

2017年1月26日 来源:金融司

2007年以来,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政策,在农户和地方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为投保农户提供一定的保险费补贴,引导和支持其参加农业保险。该政策实施10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取得了快速发展。补贴品种已由最初的种植业5个,扩大至种、养、林3大类15个,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补贴区域已由6省区稳步扩大至全国;补贴比例也在逐步提高,并结合区域、险种情况实施了差异化补贴政策。2016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了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比例,由此前的中西部40%、东部35%,逐步提高至中西部47.5%、东部42.5%,对缓解产粮大县财政支出压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定产粮大县农业生产和农户收入等,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中央财政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158.30亿元,同比增长7.47%,是2007年的7倍多,带动全国实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17亿元,为2.04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2.16万亿元。同时,随着各项改革的推进,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新《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更加明确,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鉴此,为总结10年来农业保险工作经验,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适时印发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坚持“用机制理财,用制度管事”的基本理念,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逐步构建市场化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更好服务“三农”;坚持“中央保大宗、保成本,地方保特色、保产量”的基本要求,以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满足多样化农业保险需求。《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和拨付流程,增加了追究审批责任的内容,引入了“无赔款优待”等鼓励农户投保,对中介机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引导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率,加强承保理赔管理等,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补贴政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明确中央财政提供保险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同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特色险种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支持。二是保险方案。在已出台监管政策基础上,对补贴险种保险条款与费率、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要求经办机构在充分听取有关政府部门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条款和费率,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同时,经办机构连续3年获得超额利润的,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保险费率等。三是保障措施。为切实保障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要求各地和经办机构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规范,做到同一地区统一程序、统一标准,并增加了鼓励各地对经办机构展业给予支持的内容。实际工作中,地方财政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资金,支持农业保险工作开展。四是预算管理。根据近年来预算和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了预算编制、申请、结算、资金拨付等内容,并明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纳入专员办审核范围。对资金使用效率较低的,财政部将收回中央财政补贴结余资金,并酌情扣减该地区当年预拨资金。五是机构管理。经办机构是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者,其自身经营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着保险费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办法》明确了加强经办机构管理的具体举措,包括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评选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不得违规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等。六是监督检查。为加强对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对全链条的监督考核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增加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费补贴绩效评价、监督考核等方面规定,对于地方财政部门、经办机构骗取保险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保险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格等。各级财政、专员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专项资金审核工作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要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对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等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财政部将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好《办法》,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不断开拓创新,持续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推动农业保险工作提质增效,更好发挥其强农惠农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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