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2日 来源:《中国财政》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法律授权,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形成了覆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新增债券发行、存量债务置换、风险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公开、日常监督等各环节的“闭环”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2018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落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强化法定预算约束。提请全国人大批准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21万亿元,比2017年增加2.18万亿元,经国务院批准全部下达地方,重点用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领域和重大区域发展战略,优先支持在建项目平稳建设。在全国预算中全面反映地方政府债务情况,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并报国务院批准,提前下达部分2019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39万亿元,专门印发通知督促地方履行法定程序,尽快启动专项债券发行工作。
二是顺利完成存量政府债务置换目标,化解存量债务风险。截至2018年8月底,各地累计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12.2万亿元,基本完成既定的存量政府债务置换目标。经过置换,地方政府债务平均利率比2014年末降低约6.5个百分点,累计节约利息约1.7万亿元,避免了地方政府资金链断裂,降低了金融系统呆坏账损失,提前化解了可能发生的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支持地方腾出财力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三是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开好合法举债“前门”。经国务院同意印发《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按照加大支持和强化监管的原则,完善专项债务限额规模全额管理,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管理,规范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健全专项债券风险防控机制,支持地方尽早发挥专项债券资金效益,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召开专题会议、印发文件、建立通报约谈机制,督促各地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推动基础设施项目早见成效,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截至2018年末,1.35万亿元新增专项债券全部发行完毕,特别是第三季度发行规模超1万亿元,提前两个月基本完成全年发行任务。
四是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定期评估债务风险。综合运用债务率、偿债率等指标,组织评估2017年地方各级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督促各省级政府制定风险化解规划或应急处置预案,多渠道筹集资金化解存量债务风险。
五是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打造透明债务、阳光债务。按照国务院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要求,制定出台《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指导各地按规定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债券发行安排、发行信息、存续期及重大事项信息、财政经济信息等,提高政府债务透明度,发挥债务信息公开的“防腐剂”作用。
六是指导地方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提高市场化水平。2018年,各地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41652亿元,包括一般债券22192亿元、专项债券19460亿元。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利率为3.89%,发行利率逐步进入合理区间,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稳步提升。投资者构成方面,证券公司、基金、保险公司等其他类型机构持有地方政府债券比例均有上升,商业银行持有比例有所下降,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化。
七是坚决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行为,严堵违法举债“后门”。持续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坚持发现一起、问责一起、通报一起,组织核查部分市县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致函相关省纪委监委请其依法问责处理到人,2018年分9批公开通报问责结果,相关地方政府、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责任人员被处以撤职、开除、罚款等处分。
八是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建立终身问责、倒查责任机制。
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及债务率来看,截至2018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8.39万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88万亿元,增长11.4%。按照地方综合财力测算,地方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76.6%,比上年(76.7%)下降0.1个百分点,低于国际通行的100%—120%警戒线。
从全国政府债务规模及负债率来看,截至2018年末,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14.96万亿元,加上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8.39万亿元后,我国政府债务余额33.35万亿元,比上年增加3.36万亿元,增长11.2%。按照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18年GDP初步核算数90.03万亿元计算,我国政府债务的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7%,比上年(36.3%)增加0.7个百分点,低于欧盟60%的警戒线,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
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采取措施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在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严格控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疏堵结合,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
一是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强化法定预算约束,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二是开好合法合规举债“前门”,适应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较大幅度增加专项债券规模,支持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三是坚决堵住违法违规举债“后门”,严禁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或以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强化监督问责,完善政绩考核体系,做到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四是完善专项债券管理,按照加大支持和强化监管的原则,完善专项债务限额规模全额管理,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管理,规范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健全专项债券风险防控机制,支持地方尽早发挥专项债券资金效益,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五是督促地方落实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要求,稳步推进地方政府债务“阳光化”,更好发挥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监督作用。
记者李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