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印发修订后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以加强和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明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用于支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办法要求,各地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采用的因素及权重为:乡村人口(40%)、村个数(10%)、绩效评价结果(20%)、其他因素(30%)。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中央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统筹使用,确保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资金需要。安排用于832个贫困县脱贫攻坚期内开展整合试点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按照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强调,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督促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
为此,财政部同时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设定、审核、上报、下达、调整绩效目标,以及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该办法明确,省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对同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要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对资金的实际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判定,围绕实际绩效情况,从政策目标、预算管理、资金分配、支持方式等方面进行绩效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省级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制度和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