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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甘南州司法局决算公开说明
发布日期:2021-09-29 作者: 来源:

2020年甘南州司法局决算公开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承担全面依法治州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州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承担统筹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3、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州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州政府规章草案审查工作。负责立法协调工作。负责州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4、承办州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承办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州政府规章的实施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县()、各部门实施地方性法规和州政府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州政府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州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审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和民族语言文本。负责县(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州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

5、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州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向州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负责应诉案件的办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自由裁量权,审核州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指导、监督县(市)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6、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按照省委统一部署,拟订法治宣传教育实施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7、指导、管理全州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社会上服刑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州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8、负责拟订全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

9、负责全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10负责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州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州政府行政诉讼以及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州政府法律事务咨询工作。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11、负责本系统服装、警车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12、指导本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州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协助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13、负责规划和推进甘肃省“12348”藏汉双语法网服务中心建设工作。

14、完成州委、州政府和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甘南州司法局是州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内设政治部、办公室、法治调研督察局、立法科、普法与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州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审查备案与政府法律事务科、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社区矫正管理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律师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科,共11个科室。另下设州公证处、羚城律师事务所两个事业单位。

州司法局政法专项编制35名,工勤编制3名,实有人数27人,退休37人,遗属5人。

州公证处事业编制11名,羚城律师事务所事业编制12人,实有30人。

二、部门决算执行情况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本部门总收入1359.2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53.71元。

2020年总支出1743.69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482.2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5.7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55.70万元。

(二)支出情况说明

1、基本支出

2020年基本支出1222.7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22.47万元(其中:在职人员经费762.93万元,退休人员经费56.89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73万元,死亡抚恤金72.2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55.70万元),公用经费199.82万元。

  1. 项目支出

    2020年项目支出520.90万元。

  2. 支出功能分类指标

    2040601 司法行政运行 958.61万元

    2040607 法律援助 33.84万元

    204060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6.39万元

    2040612  法制建设 2.73万元

    2040699  其他司法支出 480.67万元

    2080501  行政单位离退休 58.79万元

    208050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73万元

    2080801  死亡抚恤 72.21万元

    2089901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1.74万元

    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 33.04万元

    2101103  公务员医疗补助 21.99万元

    2101199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 0.68万元

  3. 支出经济分类指标

    2020年本部门支出1743.6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66.8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55.59万元。公用经费支出721.22万元,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338.18万元,资本性支出383.04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2020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8.3万元,决算数7.45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我单位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无相应支出,故表8为空

    三、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收入总计1359.21万元,支出总计 1743.69万元。与2019年决算数相比,收入减少138.52万元,下降9.25%,支出增加579.85万元、上升49.69%,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2020年度由于疫情原因各部门响应政策过紧日子的号召缩减经费;二是2019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中有全省信息化共建项目资金,甘肃省藏汉双语法网建设项目资金等收入较多。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全省信息化共建项目资金和甘肃省藏汉双语法网建设项目资金结转至2020年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0年度本部门公务车运行维护费5.32万元,主要用于司法业务督查、下乡帮扶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2019年减少20%“。

    公务接待费2.14万元,主要用于省司法厅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支出较2019年增加73.75%,主要原因是社区矫正、行政复议等工作任务量增加,疫情情况下组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等,虽然公务接待费有所增加,但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八项规定,从制度上入手,严格管理,从严控制,做到没有公函的坚决不接待,在标准内接待。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 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 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 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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