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判法律规定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判法律规定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依照法律规定,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4、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5、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确有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6、依法审判由州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7、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8、依法审理减刑和假释案件。
9、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10、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
审判工作经验,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组织汇总相关法律草案的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综合指导全州各级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
11、依法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应由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州外省外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统一领导全州法院执行工作。
12、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依法决定国家赔偿,受理赔偿案件。
13、对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培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州主管部门管理全州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4、负责本院并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业务监察工作。
15、管理全州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物资装备和枪支弹药。
1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完法、法律。
17、管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直属的社会团体。
18、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19、承办其它应由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办理的工作。
二、部门机构设置
州法院设17个内设机构,设有政治部、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执行局、行政庭、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法警支队、立案庭、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技术处、翻译科17个庭室,机关党总支下设四个党支部。人员编制84人。
三、部门预算指标注解
(一)基本支出
2016年部门安排基本支出1850.0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210.18万元,公用经费86.9万元,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553万元。
(二)项目支出
基建资金182万元。
(三)支出功能分类指标
公共安全支出1693.1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1.98万元。
(四)支出经济分类指标
工资福利支出755.1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73.12万元,商品服务支出388.68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256.18万元,基建支出182万元。
四、部门“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财政拨款情况
(一)编制范围
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共125.31万元,其中:“三公”经费103.83万元,会议费0.54万元,培训费20.94万元。
(二)分项情况
1、公务接待费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103.83万元;
3、会议费0.54万元;
4、培训费20.94万元。
五、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本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44.86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2015年增加-769万元,主要原因双语人材培训支出由舟曲法官学院自行结算。
六、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80.1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98.1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82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万元。
七、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共有车辆12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公务用车**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2(台)套。
八、有关名词解释
“三公”经费科目
1.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4.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附件: 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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