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政府采购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采购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240号
发布日期:2016-01-06 作者: 来源:

财库〔2015〕24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做好2016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要求

(一)中央预算单位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都应当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涉密采购项目暂不编制采购计划,但预算涉密采购不涉密的项目仍应编制采购计划。单位在编制采购计划时,应结合实际采购需求将预算项目细化为可执行的采购项目,但不得将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项目拆分为多个采购限额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二)中央预算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计划录入界面见附件1,计划生成表见附件2),经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后报送至财政部。单位需要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编制采购计划时一并提出,财政部通过系统予以批复。涉密采购项目涉及变更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由主管预算单位以纸质文件方式(附电子扫描件)向财政部申报。

(三)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部门预算批复前,单位可根据财政部导入到系统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二上数”编制采购计划,在系统未导入“二上数”前确需采购的,单位可在系统中录入“一下数”或“二上数”,据此编制采购计划。部门预算批复后,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导入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对于已根据“二上数”或自行录入数编制的采购计划,应在系统中核减相应预算金额。年度预算执行中,单位使用上年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追加或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的采购,以及预算涉密采购不涉密的项目,应在系统中录入相关预算金额后编制采购计划,并上传财政部批复文件或对资金来源情况进行说明。

二、关于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有关要求

(一)推动审批审核事项的“集中论证、统一批复”工作。对于本部门本系统需求普遍、采购频次高的进口产品需求,以及多个预算单位采购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或服务且需变更为同一采购方式的需求,主管预算单位可集中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和内部会商,统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予以统一批复。经财政部统一批复的进口产品或变更方式项目,单位编制采购计划时,无需提交审批审核材料。

(二)主管预算单位应严格审批审核工作,完善内部管理流程,实行内部限时办结制。对于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变更方式的单位内部会商意见等申请材料,要明确论证要素和会商内容,严格审核把关。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及时报送财政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当一次性提出全部修改意见,避免下属单位反复修改,影响工作效率。

三、关于编报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的有关要求

(一)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做好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等资料的日常收集工作,及时掌握填报计划执行情况所需的采购项目信息,准确理解各项信息统计指标的内涵和填报口径,特别是对于新调整的财政性资金、服务项目类别、节能环保等指标,要进行认真区分和界定,确保填报数据的完整、准确。

(二)中央预算单位应当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无法取得采购合同的可依据发票、验收单等凭证)填报计划执行情况(录入界面见附件3),并按季度生成计划执行情况生成表(附件4)和信息统计报表(附件5),逐级上报至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财政部报送本部门计划执行情况生成表和信息统计报表季报数据,于2017年1月31日前报送本部门计划执行情况生成表和信息统计报表年报数据,并以司局函件正式向财政部报送年度信息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对于涉密采购项目的信息统计,中央预算单位应当通过单机版编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后在报送信息统计年报时单独报送。

(三)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完成记录所代理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情况,及时录入采购合同,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信息统计报表季报数据,于2017年1月31日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

(四)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认真分析本部门本系统统计数据,提高分析报告质量。分析报告要客观真实反映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重点反映政策功能落实情况和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情况。财政部根据报表报送、报表质量、分析质量等因素,将对主管预算单位信息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做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品目按月或按季度准确编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及时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中标结果进行履约验收。主管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配置标准的制定和适用、协议供货适用审核、合同签订及验收付款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批量集中采购工作。

(二)中央预算单位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实行采购合同“一签三年”管理方式。第一年编制采购计划时在系统中勾选相关选项,项目自动进入“一签三年”项目库,项目执行的第二年和第三年,需从“一签三年”项目库中选取原项目,根据当年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三)中央预算单位请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审批版下载《2016年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编报说明》。单位在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编报过程中,如遇采购预算调整、编报口径等业务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主管预算单位或财政部国库司联系,如遇系统操作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联系。

财政部国库司联系电话:

010-68552387;010-68552389;010-68552049;010-68553724

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联系电话:400-810-1996

附件:1、2016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录入表

2、2016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生成表

3、2016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表

4、2016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生成表

5、2016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 点击下载

财政部

2015年12月14日

上一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2〕69号
下一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