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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说明
发布日期:2017-10-24 作者: 来源:

一、编报范围

(一)单位范围

编报单位分两类:一是采购人,指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各级财政部门。

(二)资金范围

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其他资金。其他资金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之外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三)对象范围

本级政府颁布的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对于工程类采购,凡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其采购程序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适用招标投标法,都要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二、录入方式

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采用“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的录入方式,由系统自动生成相关报表。政府采购基础数据是指发生政府采购活动时取得相关凭证(主要指政府采购合同)中所包含的能用于反映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要素。对无法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依据其他购销凭证,例如发票和验收单等进行录入。各编报单位应加强合同、发票及验收单等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

地方预算单位通过“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的“信息统计管理”模块录入数据,根据每项采购活动按笔录入,期末点击生成报表,自动生成01-13表。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填报14-17表。

三、编报要求

(一)凡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的单位,都应作为独立机构逐户录入和编制。

(二)地方各预算单位应对本级、所属下级预算单位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上报本级财政部门。

(三)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填报、汇总辖区内所有采购人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数据,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四、编报口径

(一)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及政府采购合同(包括发票等)为依据,填报各项数据。

(二)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以及合同金额等信息进行填报。

(三)政府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五、单位基本信息指标解释

(一)单位名称:地方财政部门和地方各级预算单位填列单位的全称。

(二)组织机构代码:根据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填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在组织机构代码后面增加-JG字符,例如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组织机构代码为000013186-JG。

(三)单位类型: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不同职责的单位分类,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三种类型中进行选择。

(四)单位性质(采购人有此指标):依据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单位性质,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三种类型中选择填列。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监察机关等。

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

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

(五)单位级别:按单位预算分级管理的级次选择填列。

(六)所属系统(采购人有此指标):指对各采购人按照所属行业进行的划分,与财政部门预决算行业划分一致,原则上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所属行业应当与一级预算单位一致。教育部门所属院校附属医院除外,此类项目如果预算经费归口卫生系统,则在社会保障口填列,如果预算经费归口教育系统,则在教科文口填列。无法归类的放到其他项中。

(七)财政预算代码: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地方单位,该代码应与部门预算代码一致。

(八)单位预算级次:按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填写。

(九)隶属关系:由“隶属关系”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地方单位前六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编制。省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4个零标识,如湖北省省属单位一律填“420000”;地市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2个零表示;县级(含乡镇)所属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6位数表示。后三个空格按照单位财务或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4657-2009)填报。财政部门汇总本级预算单位或者下级财政报送数据时建立的汇总报表,一律选择“999”(财政汇总)填列。

(十)行政区划:指单位所在具体地区。

(十一)在编人数:指本单位专职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数量。

(十二)填报人员联系方式:指具体从事政府采购统计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填写要准确无误,便于工作联系。如有变化,要及时变更。

六、基础数据主要指标解释

(一)合同基本信息(以采购合同为例说明)

1.合同编号:填列项目合同的编号,如无合同可填列其他购销凭证编号,如:发票号、验收凭证号等。同单位的采购合同编号不能重复。

2.合同名称:填列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

3.合同总金额:指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实际成交金额,由系统自动生成。

4.签订日期:指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日期,无论合同是否分期执行,也无论合同是否已经付款,按合同的签订日期填列。

5.采购单位:采购人名称。

6.采购机构(类型):指按照政府采购活动具体执行的采购单位划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和自行采购。

7.组织形式:按照省级以上(含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填列。

集中采购,凡属于省级(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执行情况,无论由谁组织实施,均在此列反映。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由政府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也在该指标中反映。

部门集中采购,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应当实行部门统一采购的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执行情况。

分散采购,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其中,批量集中采购是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下的具体实施形式,指对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采购人按规定标准归集采购需求后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的一种采购模式,因此,如果是通过批量集中采购进行的采购,在组织形式的第二个勾选框(中央单位在“实施形式”勾选框)中勾选“批量”,如果不属于批量集中采购,则勾选“其他”。

8.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八种。其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分别又增加“其中:由公开招标方式转变”采购方式,协议供货增加“其中:网上竞价”。

“由公开招标方式转变”采购方式是指按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审批后转为其他采购方式。

“网上竞价”是指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通过网上发布需求,供应商网上报价,以最低价中标所采用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具体参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填报。

9.经办人:如有签订合同经办人的信息,请如实填列。

(二)采购执行情况列表

1.品目:指对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分类。具体品目指标解释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

2.计量单位:软件系统中计量单位与品目直接绑定。一种品目只有一种唯一的计量单位,以保证统计口径的一致。

3.产地类型:国内,是指本国供应商履行的工程和服务合同,或所采购的货物为非进口产品。进口,是指《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中规定的进口产品,即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或指履行工程和服务合同的是非本国供应商。

本国供应商,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4.重点统计指标:主要统计当前国家重点关注的国计民生项目的采购情况,主要包括:中小学免费教材、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财政补贴农民购置机具、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和储备物资等。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增加新的民生采购项目。

5.实际采购数量:采购数量与计量单位相对应,如果采购合同与系统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要换算一致后,重新计算采购数量。

6.采购计划金额:指采购人在活动开始前计划用于采购的金额,按资金来源分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其他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其他资金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之外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7.实际采购金额:指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实际要支付的成交金额,按资金来源分别填报。

8.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采购金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资金数额,按实际支付金额填列。

(三)产品属性及合同授予情况

1.品目类别:专指货物类中的轿车类别,分为新能源汽车和其他。根据《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2.服务项目类别:指对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分类。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选产、法律咨询等。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3.产品品牌:专指货物类中的计算机、小汽车的产品品牌。

4.产品型号:专指货物类中的计算机、小汽车的产品品牌所对应的具体型号。

5.产品属性:产品属性主要包括节能节水产品、环保产品,填报人根据合同内容如实勾选。具体有以下选项:节能、节水、环保、节能环保、节水环保、普通产品。普通产品即非节能节水环保产品。

6.供应商信息指标解释:

(1)供应商名称:指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提供方的单位名称全称。

(2)供应商规模:分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由录入人员根据合同实际情况进行勾选。

(3)特殊性质:分为“监狱企业”和“其他”,由录入人员进行勾选。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进行填报。

(4)供应商所在区域:指供应商注册地所在地区,具体细化到省份。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如下: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

营业收入(Y)

万元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从业人员(X)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200000

100≤X<1000

X<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5000≤Z<10000

2000≤Y<5000

Y<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8000≤Z<120000

100≤Z<8000

Y<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上述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举报情况统计表(14表)

本表反映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并处理的投诉举报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填报。2017年本表增加投诉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本表的审核公式如下:

1行=2行+3行+4行;

5行=6行+7行;

2行=5行;

7行=8行+9行;

23行=24行+25行+26行;

9列=1列+3列+5列+7列;

10列=2列+4列+6列+8列。

八、政府采购专家库及信息发布统计表(15表)

本表反映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专家库建设、运用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在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情况,由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填报。有关指标解释如下:

(一)专家库建设,指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建设专家库的情况,地、县级该项为零。包括已建立专家库数量和专家人数等指标。

(二)专家库使用,反映省级专家库的使用情况,包括抽取专家的项目数量、专家抽取人次和参评专家人次等指标,按照抽取专家的项目预算管理级次分为省、地、县进行统计。

(三)信息公告,反映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包括招标公告数量,中标、成交公告数量,政策公告数量和处理决定公告数量等指标,按照信息公告的项目预算管理级次分为省、地、县进行统计。同一项目同时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和省级指定媒体公布,只统计一次。

本表审核公式如下;

6行=7行+8行+9行+10行

5列=1列+2列+3列+4列。

九、政府采购当事人基本情况统计表(16表)

本表为年报报表,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基本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填报。有关指标解释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是指按《政府采购法》中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专门为执行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而设立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二)社会代理机构中央登记数量: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数量。

(三)社会代理机构地方登记数量:指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政府采购省级分网进行网上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

本表审核公式如下:

3行=4行+5行+6行;

8行≤7行;

12行=13行+15行;

5列=1列+2列+3列+4列;

十、PPP模式项目统计表(17表)

本表为年报表。根据《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精神,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填报此表。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类别:指增量项目或存量项目。

2.领域:指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理、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

3.政府安排金额:政府对项目已提供和承诺提供的支持,按支持金额填列。

4.社会资本介入金额:项目是否已有社会资本参与。若有,填写社会资本介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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