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会〔2022〕25号
各市(州)财政局、兰州新区财政局,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办公室(厅),各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各社会团体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22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目的
围绕《甘肃省贯彻落实〈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实施方案》,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加强会计人员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全面提升会计人员政治素养、知识水平、业务技能等综合素质为目的,通过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
二、继续教育对象
(一)我省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继续教育内容及层级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分为公需和专业两个科目,根据内容难易程度分为初级和中高级。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根据其单位性质、实际工作和自身情况需要,在相应级别的课程中选择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学习内容
1.公需科目。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十四五”规划及远景目标、2022年全国两会精神、中国共产党历史等学习内容。
2.专业科目。包括近年来财政部和我省新发布的经济政策及反电信诈骗等相关专业知识,如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预算绩效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等。
(二)学习层级
1.初级课程。适合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学习。
2.中高级课程。适合具有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学习。
四、学习要求
(一)学习方式
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1.线上学习以网络教育培训为主。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可在以下六家网络教育培训机构开展: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华会计网校)
福建华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培训中心
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应当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再登录“甘肃省财政厅-甘肃会计-会计继续教育学习” (http:// czt.gansu.gov.cn/)链接,并自主选择其中一家网校进行注册,在网校学习页面填写个人信息时,应如实填报“个人专业技术资格情况”等选项,以确保课程级别与自身专业技术水平相匹配。各网校合理收费,学员选定课程并缴费成功后即可开始学习。
2.线下学习以面授培训为主。各行业系统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举办面授培训,并于培训前向省财政厅会计处及属地市(州)财政局报备,培训学时可按有关规定折算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二)学分管理
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甘肃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甘财会〔2019〕21号)相关规定,网络课程1学分=1学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的总学分(总学时)不少于90,其中公需科目学分(学时)不少于30,专业科目学分(学时)不少于60。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及当年符合折算条件需要折算学分的,学分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通过折算学分仍未达到继续教育学分标准的,需通过网络学习补足学分。
(三)审核查询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要合理安排时间,按起止时间要求完成当年学习,如考试不及格,可在规定的一个年度内继续参加学习,直至成绩合格为止。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习考试合格后,无需再到财政、人社等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网校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继续教育信息上传至甘肃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学员可在30个工作日后,自行查询每年度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四)补学规定
以前年度由于各种原因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可在以上六家网校任选一家按年度实行网络补学,每补学一年,按现有收费标准缴费一次。每年度补学的总学分(总学时)不少于90。经补学,成绩合格者视为补学年度继续教育完成。
五、学习时间
2022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开始日2022年9月1日,截止日2023年9月1日,网络教育在2023年9月1日23时关闭学习系统。
六、其他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原则。全省各级财政系统会计管理部门组织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人社相关部门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也是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层次财会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积极引导,确保继续教育工作有序开展,做到会计人员应学尽学。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 8月16日
(联系人:段红祥 联系电话:0931—8891063
张百玲 0931—8891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