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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3-30 作者: 来源:甘肃省财政厅网

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意见》中公众关心的有关问题,我们作了重点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为切实发挥财税金融保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入的作用,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财政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2021年3月1日,经十三届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通过并于近日发布实施。

二、《意见》主要内容有哪些?都有哪些亮点?

《意见》包括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积极实施区域性财税支持政策、持续加大财政资金奖补、提供资金融资支撑、强化支持保障五个部分共十五条。其中,前十二条为财税融资重点支持措施,后三条是保障措施。《意见》有两大亮点,一是《意见》具有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在省级层面出台专门的财税支持政策,相较其他省份可以说是力度比较大的。二是《意见》真金白银利好政策多,涉及税费减免、财税支持、资金奖补、融资支撑等多个方面,旨在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效能、加大招商引资等工作。

三、《意见》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重点聚焦在哪些方面?

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推进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及其他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定期给予减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和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征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继续贯彻落实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6税2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根据李克强总理在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等再度让利于社会,更大力度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待国家政策文件正式印发明确后,我省将完善工作措施,及时落实到位,确保市场主体应享尽享。

四、《意见》涉及对民族地区有哪些优惠政策?

为支持我省民族地区发展,在落实各项普惠性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在2022年12月31日前,省级分别对张家川县、肃北县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含省级和县级)减半征收。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甘南州新办的属于《甘南藏族自治州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对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含省级及县级),实行“三免两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第四年至第五年免征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政策。各企业通过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上述政策。

五、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情况?

为提高政府收费政策透明度,规范政府收费行为,有效制止乱收费,按照国家收费基金“一张网”制度有关要求,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及时更新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实施动态化管理、常态化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清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可以拒绝缴纳。截至目前,在我省执收的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中央立项和省级立项项目)涉及29个部门共55项,其中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18个部门共31项。

我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10个部门共14项,与“十三五”初的19个部门47项收费相比,收费部门和项目分别减少47.4%和68.1%。其中,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2个部门共2项,与“十三五”初的10个部门15项收费相比,收费部门和项目分别减少80%和86.7%。

六、《意见》中积极实施区域性财税支持政策的考虑和有关内容是什么?

一是兰州新区是国务院2012年8月批复设立的全国第五个、西北第一个国家级新区,经过近年来的规划建设,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初具规模,但仍处在爬坡过坎、进位赶超的攻坚期,还需要省上继续支持。为支持兰州新区加快发展,2017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兰州新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甘办发〔2017〕16号),决定对兰州新区实行税收返还政策,省级财政以2016年为基期年,自2017年起连续5年,将省级分享兰州新区的税收增量全额返还兰州新区。二是榆中生态创新城建设是我省经济发展的增长极,是抢抓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机遇的一项重大举措,建设初期,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亟需支持。为加快榆中生态创新城建设,激励招商引资,做大做强经济体量,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兰州榆中生态创新城建设的若干意见》(甘办发〔2020〕5号),决定对榆中生态创新城实行税收返还政策,自2020年起连续5年,兰州榆中生态创新城新增省市分享税收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管委会。三是革命老区和老区人民为我们党领导的中国革命作出了重大牺牲和贡献,为加快革命老区发展步伐,让老区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革命老区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意见》(甘发〔2015〕6号),决定对革命老区实行税收返还政策,原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前的增值税,不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留“两市一县”,省级不参与分享;资源税基数部分全留市县,增量部分省与市县按3:7分成,更多让利地方。

七、《意见》涉及的财政资金奖补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是对投资额度大、建设进程快、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按照新引进投资进行分档奖励。二是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导向作用,对符合规定的外资项目,从外经贸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三是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总部,经权威认定的“三个500强”和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总部机构,视其投资运营综合效益和经济贡献情况,省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四是对符合条件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及其高管、核心科技人员、来我省投资办厂(包括扶贫车间)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五是鼓励市州对成功引进重大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引进人(指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商协会等非考核主体和个人,公务人员除外),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以上奖补政策,相关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明确申报和兑现流程。

八、如何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撬动作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鼓励我省现有政府产业引导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促进项目、产业与资本的融合发展。对有需求且符合基金投资条件的新投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通过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给予不低于注册资金10%的股权投资(符合使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进行股权投资条件的企业,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进行股权投资)。

九、如何推动《意见》的政策措施落地?

《意见》将凝聚全省工作合力,上下联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效能、加大招商引资,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各项举措有效落地,《意见》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绩效管理、加强宣传引导三条保障措施,并强调各地各部门要不断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在安排预算时按照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要求,积极落实支持政策,强化政策衔接匹配,集中投向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效能、加大招商引资等工作确定的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点项目。

财政部门将认真履职尽责,优化支出结构,强化资金保障,落实财税政策,推动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可持续、提质增效,切实把省委省政府的一揽子支持政策变成推动市场主体发展的“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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