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 | 无障碍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政策新突破力促科技新进展 ——财政部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新政解读
发布日期:2019-10-18 作者: 来源:

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原已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授权力度,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支持和服务科技创新发展。

  专家认为,《通知》整合了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管理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间寻求平衡,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注入了强心剂,将大大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贯彻“放管服”回应社会关切

  科技成果转化是打通科技创新价值链的关键一环,是科技成果价值充分释放的“最后一公里”。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此以前,财政部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了相应管理制度,充分赋予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限,提高了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但是,仍然有部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反映,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产权登记事项需报财政部办理,链条较长。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比较分散,不利于全面掌握和理解执行,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在广泛调研和座谈的基础上,结合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出台了《通知》。“《通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力度,有利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上述负责人说。

  加大授权力度 简化管理程序

  为缩短管理链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效率,《通知》在原已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授权力度,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支持和服务科技创新。

  一是加大授权力度。按原规定,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需要逐级报财政部办理。为缩短管理链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效率,《通知》将原由财政部管理的上述事项,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二是整合现行规定。现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涉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环节管理规定。为了使科研人员通过一个文件全面掌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通知》整合了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管理规定。在资产使用和处置方面,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备案;在资产评估方面,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在收益管理方面,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与此同时,《通知》优化评估管理,明确收益归属。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副主任何代欣表示:“科技成果收益权属问题本质上是国有资产经营问题。之前财政和国资部门介入有其历史合理性。此次改革通过纳入预算管理,而不是上缴国库的方式,既确保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充分调动了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赋予他们更多自主权。这对进一步改善科研管理方式、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那么转化科技成果形成的收益归属于谁?《通知》明确,一方面,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放得巧”更要“管得好”

  在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处理好“放得巧”和“管得好”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管不好,则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酿成严重后果。

  为加强授权后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做到放管结合,《通知》分别明确了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监管职责。

  “财政部将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实现有效监管。同时,明确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要求加强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管约束。此外,要求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并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放得开与管得好是一脉相承的。加大授权力度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进一步转化,有利于发挥科研单位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这并不是说要我们一放了之,放了不管,只有在一定的范围内,明确权责监管责任,才能真正确保顶层设计的‘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政治经济学研究所副教授黄俊立说。

  在明确监管职责外,《通知》还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将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作为重要职责,落实授权精神,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转型、科技创新等实际需要,制定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同时,鼓励地方开拓创新,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

  “这是一项务实的好政策”

  “改革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任重道远。《通知》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更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寻求了平衡,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注入了强心剂,将大大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这是一项务实的好政策。”黄俊立说。

  “此前,国家通过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改革措施,已经破解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一系列障碍,比如下放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形成了良好的政策体系。”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北京高校技术转移联盟秘书长陈柏强表示,《通知》结合技术类国有资产的属性实现了新突破,将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有利于通过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界相关人士纷纷表示:“政策一页纸,心血一大盆,成效一大步。《通知》对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支持和服务科技创新,对科学研究真正转化为科研成果具有重大助推作用。相信在新政的支持下,越来越多的高校科研成果将走出‘象牙塔’,为社会的发展进步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上一条:习近平:坚持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 用科技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下一条: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