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甘财税法〔2017〕34号
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兰州新区、甘肃矿区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现将更新的《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甘肃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新目录变化如下: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取消9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直接取消的项目5项
1.教育部门征收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
2.财政部门征收的会计证考务费;
3.财政部门征收的会计人员培训费;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收的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
5.甘肃省行政学院征收的干部培训收费。
(二)取消以下4项与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重复的项目,按照《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执行,收费标准按照批准文件依据执行:
1.教育部门征收的职业技术教育收费;
2.教育部门征收的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
3.教育部门征收的广播电视大学学费;
4.教育部门征收的大中专招生报名费。
二、自2017年9月1日起,暂停征收教育部门征收的学生体育、艺术等级评定收费。
三、自2017年5月1日起取消4项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再向企业收取:
1.公安部门征收的非刑事案件物证鉴定费;
2.公安部门征收的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费;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征收的职业技能培训收费;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征收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尽快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足额征收并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不按规定取消和暂停征收相关收费项目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1.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2.甘肃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7日
1.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2.甘肃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