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我省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提高企业经营运行效率,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省财政厅研究起草了《甘肃省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2019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本地区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决策部署以及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相关规定,健全我省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财金〔2019〕121号)、《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细则》(财金函〔2020〕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金函〔2020〕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58号)、《甘肃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甘政办发〔2021〕11号)等有关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甘肃省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我省《管理办法》以财政部《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和我省《实施意见》为遵循,在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国有金融企业的特殊性,以财政部文件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以及我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统一性,有效贯彻我省《实施意见》精神,吸收采纳了《实施意见》部分内容,确保中央文件与我省规定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确保金融企业工资总额更加公平合理、规范有序。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21年12月,省财政厅征求了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控集团、华龙证券、省农担公司、甘肃银行、省联社以及兰州市财政局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共收到38条意见建议,其中采纳25条,未采纳13条,未采纳原因是与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工资总额有关规定不一致。2022年3月,在修改完善后,省财政厅再次征求了上述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又收到18条意见建议,采纳7条,未采纳11条,未采纳原因是与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工资总额有关规定不一致。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六章、四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范畴、工资总额的定义以及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
第二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部分。一是明确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由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因素综合确定。二是根据金融机构性质不同划分为商业性金融企业、混合类金融企业、政策性金融企业和金融基础设施类企业,根据企业性质采用不同的指标;三是明确当年工资总额计算公式。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的计算公式,通过反正切函数公式对工资总额增幅进行限定,调整熨平年度工资总额波动和差距,确保年度工资总额不会因经济环境等因素产生较大幅度的波动,做到平稳运行。
第三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部分。明确企业按照《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各级子企业工资总额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要求向基层一线、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企业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等主要原则。
第四章工资总额管理程序部分。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管理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程序相关内容。根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分为备案制和核准制,当年工资总额预算于每年6月15日前报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次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同时明确了报送工资总额的主要内容,工资总额调整等。
第五章工资分配监督机制部分。明确金融企业建立工资总额内部监督机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加强对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资总额信息公开制度等内容,并规定了违反工资总额政策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章附则部分。规定了受托管理国有金融企业的部门、机构每年将受托管理的金融企业工资总额年度预算及年度执行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等内容。
原文件: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