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财厅〔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取消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服务收费。取消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服务收费后,已在高校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和学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学历学位原则上实行网上查询和电子认证,尚未完成电子注册的学历学位继续通过人工核查提供书面认证,相关服务所需经费由财政按规定保障。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严格遵照执行,做好工作衔接,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平稳过渡。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6月15日